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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附檔:
附件一、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應記載事項.PDF
附件二、礦場關閉計畫.PDF
附件三、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之受理及審核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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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書圖文件如有不齊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命礦業權者限期補正。
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時,得徵詢環境保護、
水
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意見。
礦業權者於申請程序中,得依法併行辦理該案所涉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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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保持、土地使用等相關程序,並應將其辦理情形主動陳報主管機關。
第 8 條
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應指定日期,會同環境保護、
水
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勘查申請使用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
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說明申請計畫概要。
前項情形,礦業權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簽證技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