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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臨時住宅住戶應自行負擔單獨使用部分之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需
費用,並應共同分攤住戶共同使用部分生活所需之費、電費、瓦斯費及
其他所需公共費用,分攤方式由全體住戶決定。
鄉 (鎮、市、區) 公所得於清查臨時住宅居住情況後,為必要之整併安置
;無人居住且無分配使用需要者,應立即斷、斷電、上鎖,並加強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