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出租住宅之租賃期限最長三年。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
續租。
前項租賃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但扶育未滿十八歲子女之單親家庭、六十
五歲以上無扶養義務親屬及配偶之人、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領有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家庭、符合公共建設拆遷戶資格或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得申請續租,租賃期間合計不得逾十二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租約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並將租金、管理維護費及費、電費、瓦斯費等
相關費用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其實際居住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