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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會會員大會認為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計面積比例,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重劃區內之電信、電力、自來、瓦斯等各項管線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重劃區內區域性聯外道路及下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