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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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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建築改良物依其主體構造材料,分為左列七種:
一、鋼鐵造者。
二、鋼骨
水
泥造者。
三、石造者。
四、磚造者。
五、土造者。
六、木造者。
七、竹造者。
前項建築改良物種類,市縣地政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再分細目。
第 1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鋼鐵造、鋼骨
水
泥造、石造,其現值用左列公式計算之。
┌──
一、 1-NS/V =R
二、 V(1-R)m=M
上式中:
V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建築費用總額。
N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數。
S 表示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
R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折舊率。
m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年數。
M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 m年後之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