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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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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及移民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一、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一)經營入出國及移
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經營入出國及移
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目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二、換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移民專業人員測驗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