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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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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監督處理蒙藏事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
團法人) ,依
民法
有關規定,特訂定本準則。
第 12 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會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
前項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
民法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應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會,本
會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