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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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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及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第 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
民事訴訟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