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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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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毒性化學物質
綜合管理法規、政策、方案、計畫之研訂、推動及協調
。
二、
毒性化學物質
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
執行。
三、
毒性化學物質
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
毒性化學物質
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
毒性化學物質
及化學物質評估事項。
第 7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預防、整備、訓練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
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監控、通報、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
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技術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四、化學物質勾稽或檢查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
毒性化學物質
危害控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