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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食品藥物署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及查獲機關沒入之毒品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