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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特定營業場所業者每年應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之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至多不超過十人;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者,至少應指派一人參加。
前項應指派之人數,按各特定營業場所實際從業之正職及兼職人員計算。
第一項參訓人員應優先選派負責場所安全業務之主管。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毒品防制法令、毒品態樣及危害、對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者之判斷與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之毒品防制事項。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備置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應以書面或電子檔之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之認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用或持有毒品情事之嚴重性。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項通報義務之次數。
三、知悉者之職務層級及人數。
四、群聚施用或持有者之人數。
五、營業場所之規模。
六、違反本辦法所定毒品危害防制義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