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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