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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