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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人力仲介業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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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力仲介業訂定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
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
四、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相關
權利
或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之聯絡窗口。
五、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緊急應變程序。
六、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監督受託者之機制。
七、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持運作本計畫之機制。
第 15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
權利
,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
權利
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
權利
之事由,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第 23 條
人力仲介業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受託者執行委託人要求之事項。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之
權利
。
四、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五、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六、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
七、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八、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九、個人資料之刪除、銷毀或移轉。
十、存取個人資料之系統。
十一、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
十二、教育訓練。
十三、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