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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專業代理人於受理委託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
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並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
簽證負責。
專業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
記。
專業代理人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
任。
六、會員遵守之公約。
七、風紀維持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