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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事實認定尚未結案之霸凌以外案件,其涉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後,本辦法施行前,已召開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之霸凌事件,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繼續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前二項以外之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