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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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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事實認定尚未結案之霸凌以外案件,其涉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後,本辦法施行前,已召開第一次調查小組會議之霸凌事件,應依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繼續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
前二項以外之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