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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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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前條完成申請案之文件初審、基地初勘後,申請人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
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基地基本資料及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
;工業區內使用人及相關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
出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用地變更規劃審查時,得視申請案實際情形,要求申請
人舉行公開說明會。
申請人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有關單位、該工業區內使用人或當地村 (里
) 長參加。
申請人於說明會後,應作成紀錄送工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