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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股東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繳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得要求股東提示上開文件之原本;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前項開戶,自然人股東應留存使用本名之簽名式或印鑑;法人股東除應使用全銜名稱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簽名式、印鑑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以專戶名稱登載股東名簿者,應使用該專戶名稱印鑑,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臺代理人及保管機構為同一人或依信託業法設立之信託業擔任受託機構者,其專戶印鑑得以該保管或受託機構之專用章為其股東印鑑;股東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簽名或蓋章;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以簽名式開戶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股東於印鑑卡同時留存簽名式及印鑑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時,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過戶申請書,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二、繼承過戶: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臺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三、贈與過戶:填具過戶申請書,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股東已達成年,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股東恢復行為能力時,應由該股東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持有加蓋舊印鑑之股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及登記手續。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