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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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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見證人。但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情形,不在此限:
一、
未成年
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