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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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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附送影本或戶籍
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外,並應加附左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無限公司之股
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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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
未成年人
者,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之證件。
三、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