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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除立即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線上通報外,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載明受刑人年籍、現執行罪名、應執行刑期、脫逃之發生時間及地點等資訊,通報矯正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及保護機構。
前項警察機關應參酌該脫逃受刑人之通報及其相關刑案資訊,發現有本法所定之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
保護機構接獲第一項之通報後,發現有其保護服務對象時,應儘速協助提供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訊予第一項之警察機關,並通知分會協處之。
如為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案件,應由第一項之警察機關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處之。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除發送檢察官、被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外,應視案件類型及該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