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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發計畫)研發所獲得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單位)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之研發計畫。
(二)本部所屬單位自行從事之研發計畫。
(三)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四)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五)本部所屬單位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發計畫。
二、一般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之一般性研發成果。
三、國防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涉及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經本部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而認定者。
四、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第一款各目研發計畫之單位。
五、部外單位:指本部及所屬單位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六、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為執行研發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執行單位就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自行建立下列制度管理之:
一、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會計及稽核制度。
前項制度之建立,本部得進行評鑑,未通過評鑑前,研發成果暫先歸屬本部所有,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
執行單位將歸屬於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委託智慧財產權專業管理機構或其他已建立前項制度之執行單位管理者,視為已建立前項制度。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一般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送本部備查。
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者,得經本部核准後,終止繳納維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費用。
前項公告,執行單位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說明會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