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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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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為安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實施必需品配給,訂定中央
文職
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中央
文職
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依本辦法實施,其有未規定事項,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
第 3 條
中央總預算列有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受配單位)依編制員額任用之
文職
職(教)員及技警公役(以下簡稱員工)均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給(以下簡稱實物配給)並得依規定請領其親屬實物配給。
前項實物配給為無償配給,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其親屬均不得重領兼領。
經政府核准成立而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構,經行政院核准得委託主辦配給單位代辦其員工實物配給,但實物價款及配送損運等費,應由委託之受配單位負擔。
額外員工不予配給或代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