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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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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
文職
人員,分別於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施行前進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
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現職簡派
文職
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現職薦派
文職
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現職委派
文職
人員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國家安全局非派用之現職
文職
人員,得依銓敘部審定之官等,應相當等級
之考試。
第 11 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應於舉行考試二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
定任用資格
文職
人員,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連同應考
人各該有關證件,一次逕送考選部核定,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參閱總統府公報第 5860 頁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