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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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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
文職
人員擔任。
第 13 條
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
文職
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第 14 條
軍事學校
文職
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
軍事學校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教師,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及待遇等,適用教師法第二章、第五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