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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行文之程式,除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辦
理外,其文書處理,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
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私人函件涉及公務者,得依規定程序,作為公文書處理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
,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各機關得依本規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資配合實際需
要。
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及品質,應訂定稽核項目及基準,隨時抽查
或定期檢查,並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歸檔案件之點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檢查本文及附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文書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文書處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各項文書處理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徹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徹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