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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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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
文化
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