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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
臺灣地區教育文化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申請延攬之大陸地區傑
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為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
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經認定為臺灣地
區所需要者。其資格須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最近內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學術
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所推崇者。
二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著有成績者。
三 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
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