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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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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口述傳統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所傳遞之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規範等內容,具
文化
意義並具一定之完整性。
二、表現形式及實踐仍維持一定之傳統方式。
第 3 條
重要口述傳統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
文化
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
文化
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
文化
特色重要之一環。
第 4 條
口述傳統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語言能力及
文化
表現形式。
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承能力及意願。
三、在
文化
脈絡下為適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