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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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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活動期間,應舉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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