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文化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文化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
文化
性、藝術性,定義如下:
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
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
三、
文化
性:文物具備族群特色,可呈現國家、區域或民族等多元
文化
內涵,或反應社會民情及變遷趨勢者。
四、藝術性:文物具備藝術美感或工藝價值者。
第 21 條
文物不得運往國外。但為舉辦國際
文化
交流所需或其他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