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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腦、手持或穿戴式實境體感裝置等電子化設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
二、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遊戲軟體發行、代理、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之人。
三、棋奕類遊戲軟體:指在模擬之棋盤上依照規則移動棋子,且以策略決定輸贏之遊戲,包含模擬之五子棋、跳棋、象棋、圍棋等內容者。
四、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指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者。
第十條規定以外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遊戲軟體前,應確認遊戲軟體已完成分級資訊之標示;遊戲軟體分級標示不符本辦法規定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改正、下架或移除。
設置特定場域提供設備及前項軟體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並以此為營業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分級資訊、場域安全須知、對人體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遵從現場管理人員指示進行操作等其他類似警語。
使用者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或下載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之遊戲軟體,該遊戲軟體未能依本辦法規定分級及完成資料庫登錄資訊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為限制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二、通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其營運服務之人,終止提供相關服務。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上市之遊戲軟體,其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就其持有及其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遊戲軟體,應依第十條規定標示分級級別並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前項遊戲軟體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之人應通知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依前項規定標示分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