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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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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綜理校務,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其有關之規定。
第 22 條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業訓練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