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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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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4 條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待遇、請假、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對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及學校依本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與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
教師法
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四、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