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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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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
故意
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74 條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
故意
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7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
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