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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前陳經核准,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