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政府採購法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政府採購法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
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第 34 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
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