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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七集,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
二、參賽之作品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四、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五、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六、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九、參賽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十、參賽之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十一、參賽之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
十二、參賽第三條第四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三、參賽第三條第五款獎項之數位應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四、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其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作品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廣播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