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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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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需之急救費用外,非經保險人同意或參與,不得擅自承諾、和解或給付賠款,但被保險人自願承擔者,不在此限。
對於被保險人前項之和解、承認及給付賠款,保險人未予同意或參與者,僅就其實際所受損失負責,但因保險人之不同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者,除仍對其損失負賠付責任外,對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並負
損害賠償責任
,其金額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賠償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後,依保險契約請求理賠時,如有任何詐欺、隱匿或虛偽不實等情事者,保險人不予理賠,如另有損失,得請求被保險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