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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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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陸物品除左列各款外,一律禁止輸入: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項目。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核准輸入之古物、藝術品、宗
教文物。
三、貿易局核准輸入之研究用樣品。
四、貿易局核准輸入之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五、貿易局核准輸入之醫療用中藥材。
六、行政院新聞局同意輸入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
。
七、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物品。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物品限自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
採購
,以間接方式輸入
。但第六款物品以郵遞方式輸入者,不在此限。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帶大陸物品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