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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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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管線、
排水
管及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避免滴落物或凝結物污染原物料、產品、設備及設施之安裝方式。
二、維持
排水
管通暢且不逆流。
三、避免屋頂橫樑、管線及管道暴露;其有管線及管道暴露者,以托架懸吊或支撐隔離,使其不觸及牆壁易於清潔。
四、必要時,其他可保護產品之特定措施。
第 25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備安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易於
排水
,以利清潔與消毒。
二、安裝位置避免使原物料、移動式設備及人員之動線,影響產品品質風險。
三、設備下方、內部及周圍留有適當空間,以利維護與清潔。
四、主要設備易於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