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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五、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二、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物用。
三、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器,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四、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五、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六、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七、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
八、製備之餐飲,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之衛生設備。
九、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十、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