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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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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下水道系統設施完成後,下水道機構應將左列資料登錄建檔保管:
一、下水道
排水
區域圖。
二、管線系統分布平面圖。
三、管線縱橫斷面圖(包括管材、管徑、埋設位置、高度、坡度、長度流量等)。
四、處理設施及抽水設施平面圖、水位關係圖、構造圖等。
五、放流口位置及設計圖。
六、放流水之水量及水質分析資料。
七、開工、竣工日期。
八、其他有關操作、維護、管理應行登錄記載事項。
第 15 條
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
排水
設備圖說、配置圖、
排水
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
排水
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