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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62.07.3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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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隊、台,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預防科:犯罪預防、企劃、宣導等事項。
二、偵查科: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及肅毒等事項。
三、司法科:司法警察及違警處理等事項。
四、紀錄科:犯罪資料統計等事項。
五、鑑識科:刑案證物鑑析等事項。
六、國際刑警科:國際刑警等事項。
七、
指紋
室:
指紋
分析鑑識等事項。
八、法醫室:刑案屍體之解剖及鑑驗等事項。
九、督導室:刑案督導、連絡、通訊等事項。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刑事科學鑑識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財物、事物等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關保防等事項。
十三、偵查第一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四、偵查第二隊:重大刑案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五、特殊事件處理隊:爆炸物及疑似爆炸物之排除處理等事項。
十六、國際刑警無線電台:國際刑警無線電通訊事項。
十七、警衛隊:門禁安全維護等事項。
各科、室、隊、台得依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特殊事件處理隊並得於直轄市
、縣 (市) 重要地區設組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隊長、秘書、技正、台長、研究員、督導
、副隊長、組長、督察員、副組長、偵查員、科員、技士、技佐、通訊員
、電務員、辦事員、紀錄員、
指紋
分析員、警衛隊隊長、小隊長、隊員、
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