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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次採購之材料,其總值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均以採招標方式辦理為
原則,招標時,應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及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五
日以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須有三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方得開
標。
招標採購之材料,其規範及手續等事項未能在公告內備載者,應印發投標
須知,於廠商領取標單時發給之,投標須知所列各項條款必須審慎考慮,
硬性規定,嚴格執行。
招標採購之材料,如需事先檢驗樣品者,應照左列各款辦理:
一、由採購部門向報價或投標廠商索取樣品 (樣品須具商標,必要時索取
檢驗證明書並分別登記) 。
二、樣品至少應索取二份,經雙方有關人員簽章後,以一份送驗,其餘封
存留備複驗及驗收時比對之用。
三、送驗之樣品,應儘可能將廠商商標或標記設法除去,另行分別秘密編
號連同樣品送驗單送交有關部門或檢驗機構,予以檢驗,採購部門不
得自行檢定。
四、樣品檢驗結果應嚴予保密,由檢驗部門密封妥送採購部門,於投標截
止後,方得啟封宣佈。
五、樣品經檢驗後,其原有形質或性能,未曾改變者,應退還原廠商,其
確有留存之必要者,須照價償付貨款。
招標採購材料以通信投標為原則,投標廠商應於限期前,將標單及有關規
定文件密封投郵寄達指定地點,非採通信投標者,應設置標箱,須先封鎖
,投標廠商應於規定時間前,繳訖押標金,並將標單密封投入標箱,逾時
不得投標。開標時,材料管理部門應會同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開箱拆封逐
單簽章,並造具標價比價表,以便決標。
招標採購之材料,應由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根據調查所
得可靠資料,預估底價,在開標當日,於距開標最短之時間內,會同審計
機關監視人員,根據最新資料,共同審議決定之。如有採購項目過多,或
係訂製之材料,應將預估底價事先密送審計機關。
採購料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額以
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
採購標價超過預估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
,無法應急者。
四、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級
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採購材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議價方式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
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相
同之規範可資比較者。
二、採購之材料,係屬專利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或原廠牌
之配件,不能以他項材料替代者。
三、經連續辦理公告招標或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四、各機關相互間或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原
料及器材者。
五、一次所需材料,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
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七、屬於引進國外特殊科技在國內製造之產品,不能以招標、比價方式辦
理,經行政院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