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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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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得於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
辦理
招標
採購前置作業,並於
招標
文件中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
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古蹟維護或修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
訊服務,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外,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公開
上網
招標
;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
招標
文
件中,且不得發統包及最有利標: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
招標
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
招標
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