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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附表:國民小學、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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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
托嬰中心
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 7 條
國小、幼兒園、
托嬰中心
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
托嬰中心
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 9 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
托嬰中心
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