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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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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辦法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
一、農民受災戶合法房屋因震損拆除者。
二、申請人無自用住宅及自用農舍者。
三、該農業用地
所有權
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在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者。
四、該農民受災戶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以一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