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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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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九二一震災後
所有權
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
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
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
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者。
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之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損歷史建築
所有權
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三、受損歷史建築土地
所有權
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完成書表初審,彙整轉陳文建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