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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 (以下簡稱工程費) 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之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
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業
區為範圍。
前條受益土地及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由曾文水庫管理局查定編造底冊,
層報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公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時
,得於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曾文水庫管理局提出。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應由所屬縣市地政機關將其有關資
料提供曾文水庫管理局辦理。
工程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
一、自耕地 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負擔。
二、出租地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地主負擔百分之四十,承租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地主負擔部份由承租人在應付地租內負責扣繳。
土地變更用途時,其未繳清之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一次繳清之。
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